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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礎知識-基金的銷售與申購
(1)申購程序
投資者在認購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時,須開設證券交易賬戶或基金賬戶,在指定的發行時間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各個交易網點以公布的價格和符合規定的申購數量進行申購。如果有效申購總量超過封閉式基金發行總量,則以抽簽配號方式決定投資者實際認購量。改制基金的擴募由原基金持有人按照規定比例和價格在規定時間內配售。投資者投資開放式基金時,應先到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設專用基金賬戶及相應的資金賬戶;一名投資者只能在一個銷售網點開戶,且只能開設一個基金賬戶;投資由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的開放式基金時,應該到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分別辦理手續。
(2)基金份額的銷售
我國封閉式基金都是采用自辦發行方式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基金券發行的,但開放式基金由于其交易(認購、申購、贖回)是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間進行的,故開放式基金券除了由基金管理人自辦發行外,一般還選擇一些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等)代理銷售。
按照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成立:
1)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的3個月,只有在募集期限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時,該基金方可成立。
2)開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也是3個月,在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時,基金方可成立。
如果基金的募集未達到上述要求,基金的發行即告失敗,基金發起人應承擔募集費用,并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于30日內退還給基金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