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山東證監局、中國期貨業協會
一、案情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再審申請人W因與被申請人H期貨有限公司及其JN營業部期貨交易糾紛一案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委托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對該再審案件進行調解。
期貨業協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和《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員守則》規定,事先要求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全程回避。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和期貨業協會指定,確定3位行業專家、資深律師擔任本案調解員。為確保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經當事人同意,將本次調解地點設在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室,調解過程中有法警維持秩序。第一次現場調解,由于差異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期貨業協會本著化解矛盾和定紛止爭的原則對投資者W進行耐心勸導和解釋說明,同時也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山東證監局、期貨公司進行溝通,說服期貨公司配合參與調解。經最高人民法院與期貨業協會從中斡旋,組織了第二次現場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并簽署調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調解協議為當事人制作了民事調解書。H期貨公司及JN營業部就案涉糾紛向投資者一次性補償調解協議約定金額,案涉糾紛全部了結。
二、典型意義
一是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法院、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三方合力化解糾紛事半功倍。成功化解投資者W與H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糾紛,與法院、監管部門和協會的通力合作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積極運用訴調對接機制化解矛盾,在調解過程中提供法律適用指導和調解場地支持,依據當事人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快速制作民事調解書,賦予調解協議更高層級的法律保障。轄區證監局密切關注,主動引導當事人雙方采用調解的柔性方式化解糾紛,避免矛盾糾紛升級。期貨業協會作為行業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積極發揮橋梁紐帶和“潤滑劑”作用,及時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促成雙方和解。
二是調解在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中體現了獨特優勢。調解以協商對話和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糾紛,程序更為靈活高效,成本更為低廉,符合當事人和社會解決糾紛的需要。對于金融領域的經濟糾紛案件,尤其是在案件法律關系相對復雜、質證困難的情況下,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既有利于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緩和對立情緒,減少對雙方關系的破壞,又能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節約公共成本,還能在糾紛解決的同時,改善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