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間人管理,規范居間業務,保護公司、投資者和居間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及《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間行為是指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中介服務。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第三條 居間人非公司員工,與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僅根據其與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領取居間報酬,不享有公司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 第四條 客服中心作為居間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居間業務辦理、制定居間人(業務)管理規則,加強居間活動管理。 第五條 為防范利益沖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公司客戶的開戶代理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公司的居間人; (二)特殊單位客戶不得成為居間人名下客戶; (三)機構客戶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其所在機構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四)客戶本人不得成為其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居間人; (五)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二章 居間人資格管理 第六條 公司應當與符合監管規定的機構開展居間合作。 第七條 自然人居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等的規定;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五)已完成中國期貨業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 (六)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居間人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公司居間人: (一)最近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滿的; (三)最近三年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的; (四)被中國期貨業協會給予資格限制紀律懲戒措施,限制期未滿的; (五)被中國期貨業協會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的; (六)中國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在與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前,應當對居間人進行盡職調查,收集并認真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充分了解居間人的守法合規情況、誠信情況、業務素質,對其能否勝任居間人工作進行認真評估,審慎做出決定。居間合同到期需續簽時,應當重新收集并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與符合條件的居間人簽約。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公司居間人應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各項身份信息和資質證明,簽署相關合同文件,明確居間事項和各自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居間人應嚴格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公司根據本管理辦法有權對居間人進行管理。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即視為其已接受并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若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居間人資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間人資格,解除居間合同,追索違規所得,并上報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應認真審核客戶和居間人的關系,若發現居間關系不真實的,公司追索違規所得,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第三章 居間人業務及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在與居間人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居間人考核標準,若居間人未達到考核標準,公司有權降低返還比例、解除合同或不予辦理合同續簽。居間人主動申請解除合同的,須書面通知客服中心,并經公司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可根據居間人展業情況對其居間報酬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公司在營業場所或者公司網站公示手續費收取最高標準、居間人信息,公示的居間人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名稱、照片、居間合同有效期等。 第十八條 公司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應當向投資者揭示居間人的身份、權利義務、禁止行為,明示手續費收取標準,并要求投資者對《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的內容進行填寫確認。 第十九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部門中后臺人員應當于居間客戶提交開戶申請24小時后完成特別回訪,客戶確認下述回訪內容后方可申請交易編碼?;卦L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本人辦理開戶手續、客戶是否由居間人介紹、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不是公司員工并確認居間人具體身份信息、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居間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為、客戶是否知悉手續費收取標準、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報酬將從客戶手續費中提取、客戶是否知悉投訴糾紛處理機制等信息。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對居間人名下客戶的期貨交易賬戶及其交易設備的IP地址、MAC信息等進行有效監控,對于居間人名下客戶交易頻繁、手續費留存較高、虧損較大、存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者有利益輸送嫌疑等情況的,進行持續跟蹤回訪。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清楚知悉其賬戶的交易情況、客戶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間人是否存在不正當行為等,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第二十一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部門應按照公司要求對居間人名下客戶開展回訪工作,并對回訪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同時公司有權對居間人名下客戶進行調查回訪。 第二十二條 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作為居間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居間人及其業務情況進行管理,對居間業務的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名下客戶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在營業場所及公司網站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头行募伴_發居間業務的部門收到涉及居間人的投訴后,需及時做好登記,建立投訴記錄臺賬,及時開展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妥善協調和處理。涉及復雜情形,應上報公司投訴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遇緊急情況,應上報至公司應急處理小組,以客戶合法利益至上為原則進行處理。如居間人存在不當行為,要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單方面解除居間合同。 第二十四條 客服中心負責統一制定和修訂居間合同文本,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別約定條款須報公司核準。 第二十五條 為切實提高居間人執業素質及執業水平,規范居間人行為,除中國期貨業協會提供的網絡統一培訓課程外,客服中心應組織對居間人開展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職業道德教育、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期貨交易規則、本管理辦法等。 第二十六條 合規審查部負責對與居間人開展合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業務流程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權制定居間人分類標準對居間人進行分類管理,高風險居間人標準為以下條件滿足其一的:歷史發生過相關投訴、名下客戶手續費平均1.5倍以上、客戶IP及MAC地址與其本人相同的。 對于高風險居間人,公司每月按照居間報酬的8%計提履約保證金,如居間人不存在違規事項或未處理完畢的客戶投訴,公司于每年1月對上一年度已計提的履約保證金進行核算,并于次月向居間人返還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如居間人出現違規事項或未處理完畢的客戶投訴,公司有權視情節扣除居間人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對于非高風險居間人,公司每月按照居間報酬的5%計提履約保證金,如居間人不存在違規事項或未處理完畢的客戶投訴,公司于每年1月、7月對已計提的履約保證金進行核算,并于次月向居間人返還當期已提取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如居間人出現違規事項或未處理完畢的客戶投訴,公司有權視情節扣除居間人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計提風險金按照《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業務人員合規及穿倉風險準備金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客服中心、開發居間業務的部門應當建立居間人檔案,對居間人管理過程進行留痕。居間人檔案應當記載居間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訓情況、開展居間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記錄處理情況、考核情況等信息。居間人檔案應當自首次簽署居間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九條 嚴禁公司員工在公開媒介以低手續費、高居間返還為噱頭宣傳和招募居間人,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對居間返傭項目必須符合監管要求。 第三十條 嚴禁公司員工向居間人提供任何可能誤導投資者認為居間人為本公司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介紹信、名片等;或者協助虛構居間人,配合投資者及居間人以他人名義擔任掛名居間人。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在開戶時未填寫居間人信息的,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及所在部門不得將該投資者變更為居間人名下客戶;已填寫居間人信息的,不得變更居間人。 第三十二條 若員工假借居間人名義騙取居間費用,或與居間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或客戶利益的,公司可處以警告、記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辭退等處分,同時追索違規所得;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第四章 居間人行為準則 第三十三條 居間人應當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在投資者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約下列程序:(一)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投資者介紹給公司。(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不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不進行欺詐活動。 第三十四條 居間人受公司委托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一)向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二)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三)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四)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公司的有關規定;(五)向投資者傳遞由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六)中國期貨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及調查工作。(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三)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及投資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轉遞給他人。 第三十六條 居間人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二)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三)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他信息;(四)虛構居間人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五)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六)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七)要求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八)介紹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從事期貨投資,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九)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十一)以欺騙、詆毀、低于公司成本的價格等惡性競爭手段開展業務,排擠其他居間人或期貨從業人員,損害行業利益;(十二)通過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將本應屬于公司或者投資者的利益違法轉移給其他主體;(十三)從事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居間人存在上述違禁行為的,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或居間合同約定采取相關措施并追究其責任,同時按規定向行業協會進行登記報告。第五章 居間報酬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居間人所介紹客戶的交易手續費等凈收益情況,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 第三十八條 居間報酬的相應稅費由居間人承擔,公司按照規定為居間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開發居間業務的人員應向居間人解釋相關稅收政策。 第三十九條 每月結束后,結算部計算出居間人報酬,報財務管理部審核,公司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不得超額或者變相向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第六章 居間人違約管理 第四十一條 居間人在開展期貨居間業務過程中,因本人過失或者過錯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現居間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本辦法或居間合同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居間合同的約定可采取合規談話、暫停新業務開發、降低返傭比例、暫停、緩發、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間報酬、不予續簽或立即解除居間合同、上報行業協會等措施。若居間人行為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應要求居間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公司應向有權機關舉報。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客服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皖徽期〔202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