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性公示
一、投資者分類政策我部根據投資者據實填寫的《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按照固定的評分規則,進行打分及分類,具體標準如下:二、產品或服務分級政策我部針對目前已上架產品,根據產品或服務的內容和形式等將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分為風險管理類、研究分析類、交易咨詢類、培訓及其他類,參考中期協《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將產品進行以下分類、分級。三、適當性匹配要求及標準我部按照“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銷售投資咨詢產品,遵守下列匹配要求:(一)投資期限、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二)產品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三)中國證監會、協會和公司規定的其他匹配要求。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的匹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C1、C2 類投資者不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 (二)C3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3 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 (三)C4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3、R4 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 (四)C5 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 R3、R4、R5 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不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投資咨詢產品或服務。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咨詢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公司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后,須要求投資者簽署特別風險警示書,確認其已知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的事實及可能引起的后果。